夥伴申請資格說明

為了打造文化藝文生活圈,邀請有機會於OPENTIX代售票券/服務/商品的藝文夥伴加入,讓OT SELECT藝文夥伴,同時享受到OPENTIX文化幣消費的循環效益。

一、適用夥伴類別及範圍

藝文表演空間

固定提供音響、燈光、硬體設備,供從事音樂及表演創作者現場演出為主要營業內容之藝文表演場所及其委託經營之附屬空間。


音樂展演空間

固定提供音響、燈光、硬體設備,供從事音樂創作者現場演出音樂為主要營業內容之音樂展演場所。


其他藝文活動場域

主要提供文創產品或服務之文創園區、聚落、展會及市集等場域。


藝文事業、團體或工作者

  1. 於前述藝文空間,實際從事表演、展覽、流行音樂、電影、影展、藝文活動之藝文展演節目票券及周邊商品,或實際從事以設計、插畫、圖像等創作運用於各類文化相關商品並有實體營業門市者。
  2. 街頭藝人於開放展演場地之展演或創作。

國內原創實體藝文設計商品

於專門經營國內原創藝文設計之電商平台且設立專區銷售之實體商品。


工藝創作銷售場域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輔導管理之工藝之家,以及有實際從事工藝產品創作銷售之場域。

書店及出版業

有固定場所,且有實際從事圖書、雜誌、報紙零售或訂閱業務者。但不包含連鎖便利商店、超市、量販店及電商業者。

電影院

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合法登記且列管有案,依電影法規定以發售電影票、映演電影片為主要業務者。

博物館

私立博物館、公辦民營之公立博物館,以及公立博物館委託經營之附屬空間。


地方文化館

民營、公辦民營之地方文化館,以及公有地方文化館委託經營之附屬空間。


文化資產保存及活化經營場域

指經主管機關提列轄內有形文化資產經營空間或無形文化資產登錄認定之保存者所營運之場域。

二、適用藝文夥伴資格

須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 依法辦理設立登記或立案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
  2. 依法辦理商業登記之獨資、合夥事業
  3. 無上述登記而有稅籍登記者
  4. 有實際從事藝文相關交易之自然人

三、申請方式

採用年費制之方式

四、檢附文件

類別 說明
博物館
地方文化
委託契約、營運承攬契約或場地租約。
文化資產保存
活化經營場域
其他藝文活動場域
委託契約、營運承攬契約、場地租約或營運事實證明資料擇一。
工藝創作銷售場域
音樂/藝文展演空間
書店及出版業
電影院
國內原創實體藝文設計商品
藝文事業團體或工作者
營運事實證明資料(如:商品清冊、節目表、宣傳資訊、售票資訊、活動紀錄或活動照片、藝文空間內外照片、藝文商品陳列空間實景照片、電商平台網址等)。
街頭藝人 各地方政府核發、有效之街頭藝人證明文件。